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19號
TNDV,111,聲,119,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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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芷綾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千
元【按:聲請人另案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芷綾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前已曾經本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芷綾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迭經本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26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
上字第48號及110年度重再字第8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2539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確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停止執行之必要性。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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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