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63號
TPDV,111,除,1463,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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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盧秀春(即莊財松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莊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1年除字第1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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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