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18號
TPDV,111,司促,9918,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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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甄毓(原名徐王淑娥王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王甄毓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6年12月30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122,51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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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