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08號
TPDV,111,司促,1090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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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必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
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必應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經濟部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經授
商字第1110170037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
,而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必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依公
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其「外國公司認許表
」所載之指定非訟代理人許耀仁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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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