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44號
TPDV,110,訴,6744,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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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44號
原 告 柳正綱
訴訟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被 告 陳宗謙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間向銘德建設有限公司(下 稱銘德公司)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並登記於其配偶名下,伊當時為追求被告母 親岳莙蕎,遂與被告約定由伊資助其買房資金,並於同年月 4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受款人為銘德公司之 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為被告代墊系爭房屋部分頭期款 ,系爭支票並於同年月7日提示兌現(下稱系爭款項)。嗣 伊近年因投資失利,亟需資金,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款項, 被告竟拒絕還款,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200 萬元本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7、8月間不斷以周轉資金為由向岳 莙蕎借款,當時至少已積欠岳莙蕎215萬元借款,經不斷向 原告催討後,原告方於106年9月間簽發系爭支票交付予岳莙 蕎,是原告簽發系爭支票之原因係為償還其對岳莙蕎之借款 ,並非代墊系爭房屋頭期款或借款資助伊之用。而證人郭思 諶並未親眼見聞兩造是否有合意借款之經過,更從不知悉系 爭支票之存在,其證詞之證明力顯然低微。且如兩造間確存 有原告所主張之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伊當時為 原告之員工,何以原告未曾催討系爭款項,復未曾就伊薪資 中予已扣抵?況原告嗣因其積欠伊220萬元,遂於109年間分 別開立面額82萬、98萬元之支票(下稱系爭109年支票)予 伊以償付上開借款。倘伊對原告確有返還系爭款項之債務存 在,原告大可逕予主張抵銷,何須另開立系爭109年支票? 原告實未能舉證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或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之配偶於106年9月8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系 爭房屋所有權;系爭支票面額為200萬元,付款人為華南商 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支票號碼為LD0000000;系爭支票業 經提示並由銘德公司受領等情,有系爭支票影本在卷為證( 見新北院卷第1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新北院卷第11 -13頁;本院卷第61-62頁),應堪信為真實。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系爭 款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 判斷分述如下: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之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 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足 當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自應依 民法第277條規定,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本於 借貸之意思而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事 實,均負舉證之責。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 ,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如受利 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 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 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 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於106年9月間以系爭支票為被告代墊系爭房屋 200萬元頭期款,為借款性質,被告自應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將系爭款項予以返還等語。惟查,證人郭思諶到庭 證稱:我跟被告於106年間在同一家房屋仲介工作,大概 知道被告家裡名下有哪些房地產,被告當時有在新店買房 子,買之前有跟我提到系爭房屋總價是2,000多萬,購屋 頭期款是500多萬,被告有跟我說原告幫忙代墊,但是不 是代墊全部頭期款,實際金額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 107頁),固有述及被告曾向郭思諶表示系爭房屋部分頭 期款係由原告所代墊,然郭思諶同時亦證稱系爭房屋頭期 款有500多萬元,則本件原告請求之系爭款項200萬元是否 即為郭思諶上開證述所指之代墊款,尚非無疑。且郭思諶 復證稱:(法官:原告後來有主動跟你講過他借錢給被告 買房子嗎?)前一、二年原告有把這件事跟我說。(法官 :原告是跟你講200萬元這件事嗎?)是什麼200萬元我不 清楚,我不清楚代墊多少錢,也沒有看過系爭支票等語( 見本院卷第107-108頁),可見原告於事後固曾向郭思諶 提及其曾為系爭房屋代墊款項一事,然究未提到具體代墊



、借貸金錢數額為何,自難僅以郭思諶前開證述內容,即 遽認兩造間於購買系爭房屋時確有系爭款項之借貸意思合 致。況兩造並未就系爭款項約定返還日期,係因原告當時 有意要追求岳莙蕎一情,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59頁 ),益徵原告於交付系爭支票當時並無約定被告將來應返 還系爭款項,自應非本於消費借貸之意思所為。是原告主 張兩造間存有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應返還系爭 款項等語,即非有據。
(三)原告復主張被告因受領系爭支票而享有免予給付銘德公司 系爭款項之利益,被告所受系爭款項無法律上原因,應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予以返還等語。惟依首開說明,原告 既主張其將系爭支票交付被告而使被告受有系爭款項利益 ,此乃屬給付型不當得利,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其給付欠 缺給付之目的,惟原告對此未能盡舉證之責而未能證明原 告本係基於借款之目的所為(如前㈡所述),自難僅以原 告有交付系爭支票並嗣經兌領之事實,即謂被告受有系爭 款項之不當得利。是原告主張被告受有系爭款項之不當得 利而應予返還等語,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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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