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8年度,45號
TPDV,108,消,45,2022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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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吳碧琦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9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24萬8,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 ,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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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