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許頌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0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