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94號
TCDV,111,補,1394,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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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153,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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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