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93號
TCDV,111,補,1393,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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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9,314,9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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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