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22號
TCDV,111,家繼訴,22,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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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顏宜成

被 告 顏文
兼上一被告 顏仲羲
訴訟代理人
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顏相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顏光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顏相材於民國107年8月19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至今仍無法協議分割,依法 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 求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被繼承人顏相材之遺產等語。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顏文弘、顏仲羲答辯略以:同意原告主張等語。二、被告顏光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配偶有相互繼承 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與第1138條所定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 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繼承人有數 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 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 人顏相材於107年8月19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及顏相材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業據 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其所載各項存款、 投資之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得最新餘額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43、147、163頁),被告顏文弘、顏仲羲 均不爭執,被告顏光瑋經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是原告此部分 主張,堪以認定。基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 割兩造共有顏相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即屬有據。二、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繼承人所留遺產乃存款、股票,性質可分,故綜合審酌上開 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當事人之意見等各情,認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 割,應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又本件關於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 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則原告提起本訴雖依 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又係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抗辯或 亦為申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仍應依兩造應繼分之比 例負擔,較為允洽,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附表一: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金額 (如有孳息含孳息) 分割方法 1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13,847元 (截至110.10.1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存款 台灣銀行存款 2,733,295元 (截至111.2.10)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投資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8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投資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9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投資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976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投資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投資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0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投資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026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投資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顏宜成 1/4 顏文弘 1/4 顏仲羲 1/4 顏光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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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