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499號
TCDV,111,司促,20499,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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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9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柯建銘即柯雅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零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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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