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87號
TCDV,111,勞訴,87,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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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劉祥增
李庚
李潮銘
張建益
林麗雪
張惇喬
張羽孜

吳榮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代理 人 蔡宜樺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被告
訴訟代理人):
㈠原告劉祥增、李庚河、李潮銘、張建益吳榮在及被繼承人
張啟冬(張啟冬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林麗雪、張惇喬、張羽
孜)自被告處退休前之任職期間,分別擔任「線路裝修員」
(即原告劉祥增、李庚河)、「電機工程師」(即原告李潮
銘、張建益)、「電機工程監」(即被繼承人張啟冬、原告
吳榮在)等職務,其中被繼承人張啟冬及原告李潮銘、張建
益、吳榮在為被告派用人員而屬勞基法第84條之「公務員兼
具勞工身分者」,原告劉祥增、李庚河則為被告雇用人員;
又原告劉祥增、李庚河自被告處退休前各於108年12月25日
、同年月26日與被告有簽立年資結清協議書,為兩造不爭執
之事項(見本院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惟各該原告
對被告所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不明確,請原告分別敘明

⒈原告李潮銘、張建益吳榮在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⒉原告劉祥增、李庚河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⒊原告林麗雪、張惇喬、張羽孜(即就被繼承人張啟冬之退休
金差額請求)係依繼承及如何之法律依據(被繼承人張啟冬
對被告之請求權基礎)對被告為請求?又本件被告僅有一人
,原告林麗雪、張惇喬、張羽孜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
給付」之真意為何?
㈡原告另應就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111年7月14日
民事陳述狀,併陳報原告之意見(含原告法律上理由之答辯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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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