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57號
TCDV,111,勞補,257,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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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林超群
李秀靜


被 告 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壽美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
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
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
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林超群部分3,000,000元(計算式:5
0,000元×12個月×5年=3,000,000元)、原告李秀靜部分3,00
0,000元(計算式:50,000元×12個月×5年=3,000,000元),
合計為6,0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惟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2即40,267元(計算式:60,400元×2/3=40,267元,元以下四
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133元(計算式:
60,400元-40,267元=20,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
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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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