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111年6月9日110年度建字第12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04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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