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號
PHDV,111,訴,11,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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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

被 告 陳文敏

陳路港
陳光淦
陳光華
陳萬有澎湖縣○○鄉○○○000○0號 陳媽發
澎湖縣○○市○○里○○路○○○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翠芬

被 告 陳鸝慧
柯秋英
陳玲玉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松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段0000- 、0000地號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並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 分之比例分配價金。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文敏、陳路港、陳光淦陳光華陳萬有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段3549 -1、3697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各土地下均以其地號 簡稱),為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系 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或有不分割協議之情事,且兩造迄今無 法協議分割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



求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陳文敏、陳路港、陳光華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陳松原陳鸝慧柯秋英陳玲玉:希能原物分割,其 中陳松原係0000地號之共有人。0000地號原作為農耕使用, 現已荒廢,雜草叢生,臨未鋪設柏油之泥土產業道路,希望 能臨路分割成4塊。對於抽籤結果即陳松原分得如附圖所示0 000、00000地號部分沒有意見。
 ㈢被告陳媽發:我為0000地號之共有人,0000地號原作為農耕 使用,現已荒廢,雜草叢生,希望能按被告陳松原主張之分 割方式分割0000地號。對於抽籤結果即陳媽發分得如附圖所 示00000、00000地號部分沒有意見。 ㈣被告陳光淦:我為0000地號及0000地號之共有人,希能原物 分割。其中0000地號有臨路,希望能臨路分割,讓每塊地都 可臨路。
 ㈤被告陳萬有:我為0000-0地號之共有人,目前在上面種植蔬 菜,但不願購買原告的土地持分,希能原物分割。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 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 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 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經查兩造無不 得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各別分割之情事,惟目前無法達成 分割協議,是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土地,自屬有據。又查系爭土地共有人既不相同,每筆持 分也不相同,土地也不相毗鄰,依法無法合併分割,故原告 自得就系爭土地分別請求決定分割方案。
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 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又按共有物分



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 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 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查: ⒈0000地號部分:  
  0000地號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面積有3,696.63平方公尺,地形呈不規則之多邊形狀,西南 面臨路,其上無建物,目前雜草叢生,按農業發展條例之規 定可分割為4筆,此有現場照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澎 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3月30日澎地所測字第111000 1425號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定位查 詢資料在卷可參,應係事實。查0000地號面積雖達3,696.63 平方公尺,共有人亦僅有4位,尚屬單純,然0000地號西北 面地形較為不規則,若按被告陳松原、陳媽發或如附圖所示 之分割方式予以原物分割,雖可使分割後之各部分土地均能 臨路,然卻會讓分割後之西北面部分土地地形明顯較其他部 分土地不規則,有礙分割後之西北面部分土地之未來經濟價 值及使用效益,且無論抽籤結果為何,持分為1/6之共有人 所分得之土地均為細長狀,寬度僅約10公尺或更窄,尚不利 於土地之後續利用及經濟效益。但若不採上開方案,恐有使 分割後之部分土地成為畸零地、袋地,基於公平原則及考量 土地利用之適當性,實難以逕行裁判將0000地號以原物分割 之方式分配。
 ⒉0000地號部分:
  0000地號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面積有1,877.41平方公尺,地形為『形,未臨路,其上無建 物,按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可分割為8筆,此有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30日澎地所測字 第1110001425號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 雲定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應係事實。查0000地號之共有人 人數高達8人,人數眾多,且有多位共有人應有部分僅有1/2 4,若按各共有人均以原物分配成單獨所有,勢必造成部分 之土地過於細分,對於將來耕地之經濟效益有嚴重之負面影 響,可認0000地號以原物分割之方式分配顯有困難。  ⒊0000-0地號部分:
  0000-0地號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 地,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核屬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又本院函詢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 有關該土地有何分割限制乙節,經該所函覆稱0000-0地號於 106年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判決分 割與共有物分割,部分共有人仍維持共有,故不得再依該條



規定申請分割等語,有該所111年3月30日澎地所測字第1110 001425號函在卷為證,是0000-0地號即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 16條第1項第4款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0000-0地號確有 難以原物分割之情形,然如係採變價分割方式,當無適用前 揭規定,而有不得分割限制之問題,自不待言。 ⒋0000地號部分:
  0000地號並非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等相關規定之限制,面積有1,238平方公尺,地形為略呈西 北至東南之細長條形,2面臨路,其上無建物,此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30日澎地所 測字第1110001425號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 服務雲定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應係事實。查0000地號地形 呈細長條形,倘依被告陳光淦主張之分割方式或其他方式予 以原物分割,均造成此土地更加細分,難以有效發揮土地經 濟效用,反有害於土地之利用,是0000地號實難以原物分配 方式分配予各共有人。
⒌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前情,認系爭土地有不能或不適宜採原 物分割之情形,如將系爭土地均予以變價分割,不僅符合多 數共有人之利益,亦能使系爭土地發揮較高之經濟上利用價 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 ,故系爭土地以採變價分割,由共有人依附表一「應有部分 」欄所示比例分配價金,應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 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兩造均獲 得利益,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依 兩造獲得之利益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確定訴訟費用 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表一:




不動產標示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廖文彬 6分之1 陳松原 3分之1 陳媽發 6分之2 陳文敏 6分之1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廖文彬 4分之1 陳文敏 8分之1 陳路港 4分之1 陳鸝慧 48分之2 柯秋英 48分之2 陳玲玉 48分之2 陳光淦 8分之1 陳光華 8分之1 澎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廖文彬 4分之1 陳文敏 4分之1 陳萬有 2分之1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廖文彬 4分之1 陳文敏 4分之1 陳光淦 4分之1 陳光華 4分之1 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廖文彬 百分之21 陳松原 百分之15 陳媽發 百分之15 陳文敏 百分之18 陳路港 百分之6 陳鸝慧 百分之1 柯秋英 百分之1 陳玲玉 百分之1 陳光淦 百分之7 陳光華 百分之7 陳萬有 百分之8 附圖: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0000地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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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