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88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睿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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