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114號
CTDM,111,簡,111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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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18號
111年度簡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桂琳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王韻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2437、152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暨檢察官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9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均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
字第6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3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9、如附表二編號1至95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王韻筑共同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佰參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與王韻筑均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 油、電子菸,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 法第22條所稱禁藥,且明知輸入產品因含前揭成分,須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 ,竟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為下列行為:
 ㈠丙○○基於輸入禁藥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9年5月起,在其位 於內門區中埔11號之住處內,透過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及不詳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以通訊軟體 微信聯絡不詳賣家,陸續自大陸地區購入含有尼古丁(Nico tine)成分且未經我國核准輸入之電子菸油、電子菸等產品



。其中於109年12月23日委託不知情之汎鍚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下稱汎鍚公司)員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 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簡易申報單號碼:CX/09 /0Q2/9H479,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 0000000000),而以進口快遞之方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 之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等產品共55盒至丙○○位於高雄市○○ 區○○00號之住處;嗣經臺北關查驗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在 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 (下稱遠雄快遞專區),會同汎鍚公司共同開箱查驗上開物 品時發覺有異,當場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含有「尼古 丁」成分之產品共55盒等物,且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檢驗,經該署以110年4月22日FD A研字第1100012716號函復說明扣案產品依所附產品外包裝 標示,皆為含尼古丁等成分之電子煙油。嗣丙○○接續於110 年3月21日委託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優比速公司)向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簡易申報單號碼:CU10570MG028,主提單號碼:000-000 00000,分提單號碼:A623R3VQSFK),而以併帶貨物私運夾 藏之方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編 號8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菸彈共320盒至丙○○位於 高雄市○○區○○00號之住處,嗣經臺北關查驗人員發覺上開物 品經過X光影像異常予以攔檢,當場查扣未申報之如附表一 編號8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菸彈共320盒等物,且 經臺北關函詢衛福部食藥署,經該署回覆稱該等產品均為產 品外包裝標示含尼古丁等成分之電子煙油;丙○○再於110年5 月14日委由不知情之捷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捷達 公司)向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進口快遞貨物 提單主號:000-00000000、併袋號碼:0N7H4929),而以併 帶貨物私運夾藏之方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自大陸地區輸 入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菸彈共117 盒;嗣經臺北關查驗人員發覺上開物品經過X光影像異常予 以攔檢,而會同捷達公司共同開箱查驗,當場查扣如附表一 編號9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菸彈共117盒等物,並 經臺北關函詢衛福部食藥署,經該署答覆稱該等產品均為產 品外包裝標示含尼古丁等成分之電子煙油。
 ㈡丙○○與王韻筑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由丙○○以不詳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蝦皮網路賣場利用其所申請之「lind a910306」帳號,分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280元至350元 及每支150元至260元不等之價格,將其前揭未經查扣所輸入



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95及如附 表三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菸油等產品,販售予不特定買家牟 利,並自110年8月起僱用王韻筑,在其所承租位於高雄巿美 濃區福安街32號之倉庫內,負責打包貨物及寄送售出之電子 菸油、電子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110年9 月13日下午2時33分許、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前往丙○○上開 住處以及其所承租上開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丙○○所有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95及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 之電子菸油產品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暨 被告王韻筑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追卷第4、5頁; 偵一卷第8至14、103、104頁;審訴一卷第74至76頁;審訴 二卷第37頁),核與證人蕭國寶、證人王苡庭、證人即汎鍚 公司負責人謝國豪及證人即捷達公司現場主管黃柏達於警詢 中分別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追卷第14至17頁;偵 一卷第28至30頁;偵二卷第34至37頁;少連偵卷第46、47頁 ),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申 登人:侯玉珍)、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安檢查 獲案件移辦單(編號:01637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6月27日北竹緝移字第1100102664號函暨所檢附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併袋號碼:ON7H4929)、臺北關扣押貨物收 據及搜索筆錄(CX00000000)、臺北關110年5月22日通關疑 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各1份、110年5月14日包裹物照片7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丙○○涉嫌藥事法案偵查報告 、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110年9月10日航警檢六字 第0000000號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大隊安 檢查獲案件移辦單(編號:004041)、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110年8月20日北竹緝移字第1100101879號函暨所檢附進口快 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併袋號碼:OQ29H479)、臺北關扣押貨物 收據及搜索筆錄(CX00000000)、臺北關110年4月9日北普 竹字第1101017445號函、衛福部食藥署110年4月22日FDA研 字第1100012716號函各1份、109年12月23日包裹貨物照片、 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50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關110年5月20日北 普遞字第110102512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所附110年3月21日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110年3月23日北遞快一字 第110064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暨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10年4月20日回文各1份、臺北關第CU0000000 0號「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臺北關110年5月3日



北普遞字第1101021912號函、110年3月21日扣案貨物照片4 張、丙○○之戶籍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 詢單(申登人:侯清坤)、丙○○之蝦皮商城帳號「linda91030 6」註冊、賣家資料調閱及賣場擷圖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 見警追卷第11、21、23至25、27、29、31、32頁;他字卷第 7至13、15至19、21至23、31、33、35至42頁;偵一卷第47 、49至51頁、第55至67、70至77頁〈均正面〉、第79、81至84 頁;偵二卷第17、18、21、23至25、27至29、31、39、41頁 ;少連偵卷第63至65頁、第67至73頁〈均正面〉、第75至77頁 、第79至83頁〈均正面〉、第84至88頁);此外,復有如附表 一編號1至9、如附表二編號1至95及如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 之電子菸油等產品扣案可資佐證。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 之物,經衛福部食藥署檢驗,任該等查扣產品均含有尼古丁 成分無訛,有臺北關110年5月22日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 聯絡、衛福部食藥署110年4月22日FDA研字第1100012716號 函、北關110年3月23日北遞快一字第110064號通關疑義暨權 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份附卷可佐(見警追卷第29頁;偵二 卷第31頁;少連偵卷第73頁);基此,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 意性之自白均核與前揭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認定被告2人本 案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應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 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至95、附表三編號1至5 所示之物品,均含有含尼古丁成分一節,有如前述,且均係 從大陸地區輸入,復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 字號,自均應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無 訛。
㈡是核被告丙○○就如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之犯行,係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另被告丙○○陸續自109年5月起輸入前述電子菸油產品等禁 藥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輸入禁藥之目的,在時空密接之情 形下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又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汎鍚公司 、優比速公司、捷達公司人員報關以遂行上開輸入禁藥犯行 ,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㈢另核被告王韻筑就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係犯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再者,被告丙○○與王韻筑間就犯



罪事實欄㈡所示之販賣禁藥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再者,被告丙○○輸入前述電子菸油等禁藥之行為,係為嗣後 出售以牟利,是其所犯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之犯罪目的單一 ,於客觀上屬於犯罪因果歷程未中斷下連貫實行之犯行,且 行為間局部同一、犯罪時間上有所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 過度處罰之虞;故被告丙○○本案所為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藥事 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斷。
㈤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丙○○與王韻筑自110年8月起至同 年9月13日為警查獲為止等期間內,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 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等產品之行為,乃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 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應僅論以一罪。 ㈥爰審酌被告丙○○、王韻筑均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 分之電子菸油、電子菸,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禁藥,且明知輸入產品因含前揭成 分,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始得販賣,竟漠視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藥品管控之政策,擅 自子大陸地區輸入未經許可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禁藥並販售營 利,企圖規避政府機關之管理,恐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 完整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丙○○於犯後始終坦認犯 行,而被告王韻筑於犯後在本院審理中終知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復考量被告丙○○本案所輸入含尼古丁成分之禁藥數量 非少及其輸入禁藥之價值,及與被告王韻筑共同販賣禁藥之 期間、數量及所獲利益之程度;兼衡以被告丙○○本案輸入之 部分禁藥業經政府機關及時查之而查扣在案,尚未肇致禁藥 擴大外流;並參酌被告2人本案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及 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各自分工情形;另酌以被告2人本案發生



前均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被告丙○○、王韻筑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素行尚可;暨衡及被 告丙○○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 自陳目前從事網拍賣衣服,家中尚有祖父母等家庭生活狀況 ;被告王韻筑之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及其自陳目前無業,家中尚有母親、妹妹等家庭生活狀況 (見被告2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見偵一卷第7頁;少 連偵卷第29頁〉;審訴一卷第7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第1、2項前段所示之刑。另被告2人所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 罪,其最重本刑分別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7年以下有期徒 刑,均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被告2人本案所犯宣告刑雖均 為6個月以下,尚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依刑法第41條 第3項「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 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 ,被告2人若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條件,自得向執行檢察 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本院即無須於判決主文諭知,附此敘 明。
 ㈦末查,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前5年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節,有前揭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參;被告2人因一時失慮,因而觸犯本案刑章,然本 院審酌被告2人於犯後業已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以被告丙○○本案所輸入之部分禁藥業經政府機關及時查獲, 尚未肇致禁藥擴大外流,致其所犯致生危害程度稍有減輕, 且被告2人歷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 ,信其應無再犯之虞;並審以科予刑事處罰之目的除傳統公 正報應犯罪之觀念外,更重在預防再犯之效果;本院綜合考 量被告2人上開情狀,認若逕令被告2人執行前開宣告之刑, 不僅無法達成刑罰教化之目的,惟恐對被告2人將來人生造 成不良影響;故本院認對被告2人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年。然本院認被告2人無非因法紀觀念薄弱,始觸 犯本案罪責,為促使被告2人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 ,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2人一定負擔之 必要,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2人於 緩刑期間內,應各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並均依刑法第93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均應付保護管束。至被 告2人若有違反本院所命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 自得依法聲請本院撤銷緩刑之宣告,一併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 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於行政 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 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禁藥若未經行政 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93年度臺上字第73 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含有 尼古丁成分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9、如附表二編號1至95、如 附表三1至5所示之電子菸油等產品,均為被告丙○○所輸入一 節,業據被告丙○○供認在卷,故均屬供被告丙○○本案輸入禁 藥犯罪所生及所用之物,依現存卷內證據資料,並查無業經 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之事證;則揆以前揭說明,仍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於被告蕭桂林所犯所處主文罪 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犯 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 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 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 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 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 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 04年度臺上字第393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輸 入及販賣上開含有尼古丁成份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95、附表 三編號1至5所示之電子煙油等產品,被告丙○○共獲利5萬元 ,而被告王韻筑則獲得2萬0,338元報酬乙節,除據被告丙○○ 、王韻筑於本院審理中供陳甚詳(見審訴一卷第76頁),亦有 被告王韻筑之薪資匯款紀錄1份存卷可參(見審訴一卷第87 頁);基此,可認被告丙○○、王韻筑因實施本案犯罪各可獲 得5萬元、2萬0,338元之犯罪所得,自分屬被告丙○○、王韻 筑所為本案販賣禁藥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據扣案 ,然為避免被告2人因犯罪享有犯罪利得,自均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丙○○、王韻筑上開 所犯所處各該主文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㈢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規定。經查, 被告丙○○用以聯繫賣家、購買本案禁藥、刊登販售及管理含 尼古丁成分之禁藥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手機1支,為 其所持用,並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丙 ○○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復有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 閱查詢單、丙○○之蝦皮商城帳號「linda910306」註冊、賣 家資料調閱及賣場擷圖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查(見偵一卷第9、 91頁;他字卷第21至23、25、31、33、35、36頁);準此, 堪認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手機1支,應核屬供被告丙 ○○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於被告丙○○上開所犯所處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㈣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6至98及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之物 ,經核雖係屬被告丙○○訂購、販賣禁藥所用之物,惟與被告 丙○○本案犯罪實施間之關聯性尚非直接,應均屬證據性質, 又均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故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 ,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 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查扣地點:臺北關)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兒時老冰棍) 拾盒 2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百香果多多) 拾盒 3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多汁蜜桃口味) 拾盒 4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元氣草莓口味) 拾盒 5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葡萄冰沙口味) 伍盒 6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西瓜冰沙口味) 伍盒 7 VEEX維刻V1透明霧化彈(3顆裝,微醺紅酒口味) 伍盒 8 RELX煙彈 參佰貳拾盒 9 RELX煙彈(冰鎮西瓜) 壹佰壹拾柒盒 合計肆佰玖拾貳盒 附表二:(查扣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沙士啤酒3%尼古丁含量) 壹佰捌拾玖盒 (含送驗肆盒) 2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茉莉龍井3%尼古丁含量) 貳佰肆拾參盒 (含送驗肆盒) 3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冰糖雪梨3%尼古丁含量) 貳佰柒拾壹盒 (含送驗肆盒) 4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蜜桃烏龍3%尼古丁含量) 貳佰壹拾伍盒 (含送驗肆盒) 5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檸檬海鹽糖3%尼古丁含量) 壹佰壹拾捌盒 (含送驗肆盒) 6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清涼口香糖3%尼古丁含量) 壹佰肆拾伍盒 7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可樂3%尼古丁含量) 參佰參拾壹盒 8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滿分蜜柚3%尼古丁含量) 肆佰壹拾參盒 (含送驗肆盒) 9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熱帶楊桃3%尼古丁含量) 參佰貳拾壹盒 (含送驗肆盒) 10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蘆薈果凍3%尼古丁含量) 捌拾捌盒 11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哈密瓜3%尼古丁含量) 拾玖盒 12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草莓奶冰3%尼古丁含量) 貳佰貳拾玖盒 (含送驗肆盒) 13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綠豆3%尼古丁含量) 玖拾伍盒 (含送驗肆盒) 14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西瓜3%尼古丁含量) 玖拾肆盒 15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超柔菸草3%尼古丁含量) 貳拾柒盒 16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醇厚檬果3%尼古丁含量) 貳拾壹盒 17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百香果3%尼古丁含量) 柒拾參盒 (含送驗肆盒) 18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葡萄3%尼古丁含量) 壹佰柒拾壹盒 19 斯博瑞透明霧化彈(3顆裝,荔枝3%尼古丁含量) 陸盒 20 RELX悅刻3顆裝(淘氣烏龍3%尼古丁含量) 貳佰肆拾伍盒 (含送驗肆盒) 21 RELX悅刻3顆裝(綠豆冰棒3%尼古丁含量) 壹佰柒拾柒盒 (含送驗肆盒) 22 RELX悅刻3顆裝(冰鎮西瓜3%尼古丁含量) 壹佰捌拾伍盒 (含送驗肆盒) 23 RELX悅刻3顆裝(橘子汽水3%尼古丁含量) 壹佰壹拾柒盒 (含送驗肆盒) 24 RELX悅刻3顆裝(勁爽薄荷3%尼古丁含量) 壹佰壹拾參盒 (含送驗肆盒) 25 RELX悅刻3顆裝(港式檸檬茶3%尼古丁含量) 壹佰參拾玖盒 (含送驗肆盒) 26 RELX悅刻3顆裝(多汁葡萄3%尼古丁含量) 玖盒 27 RELX悅刻3顆裝(醉愛藍莓3%尼古丁含量) 拾盒 28 RELX悅刻3顆裝(冰釀荔枝3%尼古丁含量) 參拾陸盒 29 RELX悅刻3顆裝(夏日青芒3%尼古丁含量) 拾捌盒 30 RELX悅刻3顆裝(冰紅茶3%尼古丁含量) 肆拾壹盒 (含送驗肆盒) 31 RELX悅刻3顆裝(可樂冰3%尼古丁含量) 參拾玖盒 (含送驗肆盒) 32 RELX悅刻3顆裝(經典菸草3%尼古丁含量) 貳佰玖拾肆盒 33 RELX悅刻3顆裝(草莓雪冰3%尼古丁含量) 陸拾參盒 34 RELX悅刻3顆裝(老兵棍兒3%尼古丁含量) 貳佰參拾玖盒 (含送驗肆盒) 35 RELX悅刻3顆裝(牛氣勁飲3%尼古丁含量) 玖拾捌盒 36 RELX悅刻3顆裝(清新西柚3%尼古丁含量) 捌拾壹盒 (含送驗肆盒) 37 HEBAT霧化彈3顆裝(鐵觀音3.5%尼古丁含量) 捌盒 38 LANA霧化彈3顆裝(綠豆3%尼古丁含量) 拾壹盒 (含送驗肆盒) 39 LANA霧化彈3顆裝(冰棍3%尼古丁含量) 參拾盒 (含送驗肆盒) 40 LANA霧化彈3顆裝(可樂3%尼古丁含量) 貳拾柒盒 (含送驗肆盒) 41 LANA霧化彈3顆裝(草莓牛奶3%尼古丁含量) 貳拾柒盒 42 LANA霧化彈3顆裝(葡萄3%尼古丁含量) 貳拾盒 (含送驗肆盒) 43 LANA霧化彈3顆裝(西瓜3%尼古丁含量) 貳拾壹盒 (含送驗肆盒) 44 LANA霧化彈3顆裝(紅茶3%尼古丁含量) 參拾伍盒 (含送驗肆盒) 45 LANA霧化彈3顆裝(柳橙3%尼古丁含量) 參拾肆盒 (含送驗肆盒) 46 LANA霧化彈3顆裝(藍莓3%尼古丁含量) 柒盒 47 LANA霧化彈3顆裝(水蜜桃3%尼古丁含量) 貳拾盒 (含送驗肆盒) 48 LANA霧化彈3顆裝(鐵觀音3%尼古丁含量) 玖盒 49 LANA霧化彈3顆裝(芒果3%尼古丁含量) 貳拾伍盒 (含送驗肆盒) 50 LANA霧化彈3顆裝(百香果3%尼古丁含量) 參盒 51 LANA霧化彈3顆裝(奇異果3%尼古丁含量) 玖盒 52 LANA霧化彈3顆裝(青蘋果3%尼古丁含量) 拾肆盒 53 LANA霧化彈3顆裝(冰泉水3%尼古丁含量) 拾陸盒 54 LANA霧化彈3顆裝(雪碧3%尼古丁含量) 貳拾壹盒 合計伍仟參佰壹拾盒 55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韓國LOTTE葡萄汁) 拾陸支 56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香蕉奶糖) 拾參支 57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番石榴) 拾柒支 58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橘子汽水) 參拾參支 59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鳳梨冰條) 拾捌支 60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青蘋果) 參拾參支 61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清爽藍莓) 拾貳支 62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多肉葡萄) 拾參支 63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西瓜) 參拾玖支 64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蜜桃誘惑) 拾貳支 65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西瓜冰棍) 拾支 66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草莓西瓜) 拾伍支 67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巨峰紫提) 玖支 68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混合莓果) 拾壹支(含送驗壹支) 69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藍莓爆珠) 肆支 70 JSVAPE一次性電子菸(檸檬茶) 肆支 71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綠豆冰) 捌支 72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草莓慕斯) 玖支 73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薄荷) 捌支 74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百香果) 拾肆支 75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荔枝) 拾柒支 76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可樂) 拾捌支 77 麥克草本一次性電子菸(西瓜) 拾支 78 ILIA一次性電子菸(橘子) 拾參支 79 ILIA一次性電子菸(葡萄) 貳拾伍支 80 ILIA一次性電子菸(西瓜) 貳拾支 81 ILIA一次性電子菸(百香果) 拾伍支(含送驗壹支) 82 ILIA一次性電子菸(薄荷) 拾支 83 ILIA一次性電子菸(芭樂) 捌支 84 ILIA一次性電子菸(藍莓) 肆支 85 ILIA一次性電子菸(薄荷) 參支 86 ILIA一次性電子菸(鐵觀音) 伍支 87 ILIA一次性電子菸(綠豆) 貳支 88 ILIA一次性電子菸(鳳梨) 壹支 89 HEBAT一次性電子菸(橘子汽水) 肆拾肆支 90 HEBAT一次性電子菸(蜜桃) 肆拾伍支 91 HEBAT一次性電子菸(泡泡糖) 貳拾壹支 92 HEBAT一次性電子菸(混合水果) 貳拾陸支 93 HEBAT一次性電子菸(百香果) 拾玖支 94 HEBAT一次性電子菸(氣泡酒) 貳拾柒支 95 HEBAT一次性電子菸(梅果) 柒拾陸支 合計柒佰零柒支 96 點鈔機 壹臺 97 出貨單列印機 壹臺 98 房屋租賃契約書 壹份 附表三:(查扣地點:高雄市○○區○○00號)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斯博瑞霧化彈(3顆裝,草莓奶冰3%尼古丁含量) 壹盒 2 斯博瑞霧化彈(葡萄茉莉龍井、蜜桃烏龍) 玖盒 3 RELX悅刻(橘子汽水、綠豆冰棒、多汁葡萄標示含3%尼古丁含量) 陸盒 4 不詳品牌一次性電子菸 貳支 5 不詳品牌一次性電子煙(草莓奶冰) 壹支 6 不詳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O○○○○○○○O六號之SIM卡壹枚,IMEI:○○○○○○○O九五一九五七O、○○○○○○○O九五O六九三二) 壹支 7 封面記載葵花寶典之帳冊 壹本 8 販賣電子煙油超商寄貨單據 壹批
引用卷證目錄一覽表: 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刑字第111000210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追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829號偵查卷宗(簡稱他字卷) 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37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222號偵查卷宗卷(簡稱偵二卷) 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偵查卷宗卷(簡稱少連偵卷)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7號偵查卷宗(簡稱偵追卷) 7.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9號卷宗(簡稱審訴一卷) 8.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卷宗(簡稱審訴二卷) 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18號卷宗(簡稱簡字卷一) 10.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14號卷宗(簡稱簡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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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