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2號
TYDV,111,訴,22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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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魏前程
被 告 王瑋聖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0
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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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