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29號
TYDV,111,司促,6529,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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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文彬(即廖麗玲之繼承人)等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廖文芳(即廖麗玲之繼承人)、廖文欽( 即廖麗玲之繼承人)、廖文慶(即廖麗玲之繼承人)、廖麗 萍(即廖麗玲之繼承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 區,且經警局查訪,債務人廖文彬(即廖麗玲之繼承人) 未居住於桃園市中壢區陳報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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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