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99號
SCDV,111,除,199,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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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倫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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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