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80號
PCDV,110,司家聲,80,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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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來旺

陳威任

陳玟茹

雪嬌

陳雪




張天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金葉

李黃阿美


李慕榮

李素雲


李素雯


李木聰

游志勝

游志華


游淑

余文泰

余志宏


余秀梅

余美玲


林錦春

余秀如

余千堂

余佳祥


余秋旺

陳玲玉


余弘逸

余弘傑

余秋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文煙

李慕雄

李阿海


高正忠(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高梅瑛(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德(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白雲(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英(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高白雪(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金隆(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姵穎(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金子(即李烟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軒(即李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承恩(即李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潔


相 對 人 李濱鑫(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李端原(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棋(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子(即李坤淵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
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除原諭知「相對人李金葉李黃阿美李慕榮李素雲李素雯李木聰游志勝游志華游淑美、余文泰余志宏余秀梅余美玲林錦春余秀如余千堂余佳祥余秋旺陳玲玉余弘逸余弘傑余秋凉陳文煙李慕雄李阿海高正忠高梅瑛李金德李白雲李玉英高白雪、李金隆李姵穎李金子李承軒李承恩李濱鑫李端原李玉棋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外,應於該項主文第六行第二十個字起補充裁定:「、李秀子」。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 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主文 第一段漏列相對人李秀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 屬實,爰就上開脫漏之部分為補充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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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