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16號
PCDM,111,簡上,116,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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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蕭文嘉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961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325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蕭文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4月20日18時32分至18時57分期間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誤載為同日19時0分許,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0 0○0號金石堂書局樹林店內,趁該店店長廖文琪未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廖文琪所管領、陳列架上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得手 ,並將上開物品藏置於其隨身攜帶之隨身背包內,未結帳而 離去。嗣廖文琪盤點書籍數量,察覺物品遭竊而調閱店內監 視器,始查悉上情,復報警處理,蕭文嘉經警通知於110年4 月24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製作筆錄時 ,提出附表編號59-65所示之書籍共7本供警扣案;因其於同 時期另涉多起書店竊盜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於110年5月3日上午8時30分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蕭文嘉位於彰化縣○○鎮○○街00巷0號住處搜索,扣 得含附表編號1至58所示書籍在內共725本書(附表編號1至58 所示書籍已發還予廖文琪),及蕭文嘉於Yahoo奇摩拍賣及 蝦皮購物網站經營「69書庫」書籍賣場所使用之蘋果電腦主 機1台、鍵盤及滑鼠1組、電腦螢幕1台、印表機1台、包裝袋 7包、防撞袋1捲、郵局函件執據1本、外套3件、鴨舌帽1頂 、腰包1個等物(以上證物均扣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 易字第112號案件《下稱彰院他案》)。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亦定有明文。查被告蕭文嘉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惟其與檢察官於本院準備期日,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對證據能力 沒有意見(本院簡上卷第64頁),本院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爰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主張 排除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認 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在上址金石堂書店,趁店長 廖文琪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廖文琪所管領、含附表編號59 -65所示書籍在內之書籍多本,並將之藏置於其隨身攜帶之 隨身背包內,未結帳而離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竊取附表 所示全部書籍,辯稱:我沒有偷到那麼多本,金石堂書店盤 點時把不是我的也算進來,我有問員警店家到底丟了多少東 西,員警也不知道,員警將在我住處搜索扣得的書發還予樹 林店,不代表就是樹林店失竊的數量云云。
二、經查: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在上址金石堂書店,竊取含附表 編號59-65所示書籍在內多本書,嗣經警通知,於110年4月2 4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製作筆錄時, 提出附表編號59-65所示之書籍共7本供警扣案等事實,迭經 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4-6頁、第27-28頁、本院簡上卷第62頁),核與被害人廖 文琪於本案警詢、偵查中,及於彰院他案警詢時指述相符( 見偵卷第6-7頁、第9頁、第33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7958號卷《下稱彰檢偵卷》第363-365頁),並有 被害人廖文琪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失竊書籍明細(見偵卷第34 -35頁)、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8張(見偵卷第17-18頁 ,顯示被告於110年4月20日18時32分至18時36分期間內,站 於店內書架旁;於同日18時57分,出現於停車場;故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誤認被告行竊時間係同日19時0分許,容有違 誤,應予更正為110年4月20日18時32分至18時57分期間內)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如附表編號59-65所示書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見 偵卷第10-14頁、第1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1



5頁)各1份等在卷可稽,上揭事實,已堪認定屬實。三、又被告因於本案同時期另涉多起書店竊盜案,並涉嫌透過其 於Yahoo奇摩拍賣及蝦皮購物網站所經營之「69書庫」書籍 賣場銷贓,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0年5月3 日上午8時30分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 上址彰化住處搜索,扣得含附表編號1至58所示書籍在內共7 25本書(其中附表編號1至58所示書籍已發還予被害人廖文琪 ),及被告經營「69書庫」書籍賣場所使用之如事實欄所載 之蘋果電腦主機1台等物之事實,亦為被告所是認(本院簡 上卷第62頁),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見彰檢偵卷第389-399頁、第419-425頁、第570-584頁) 、被害人廖文琪所出具之被害報告書、認領保管單、認領書 籍相片(見彰檢偵卷第369、371、375頁)、本院詢問被害 人廖文琪至彰化認領情形而製作之公務電話紀錄、拍賣網站 頁面截圖、Yahoo奇摩帳號申請人資料、被告之台中銀行存 摺封面影本、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 0年3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325095S號函暨檢附之附件各1 份等在卷可佐(見彰檢偵卷第431-445頁、第447頁、第449- 517頁、本院簡字卷第37頁),故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屬實。
四、被告雖辯稱其本案所竊得的書籍沒有附表所認定的那麼多本 云云,惟查被告因涉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0年12月27日先繫屬本院後 ,復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111年1月 17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即彰院他案),有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7日新北檢錫張110偵33256字第11001 25084號函、彰院他案起訴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本院簡字卷第5頁、簡上卷第30頁、第49-54頁),被告於彰 院他案111年4月6日行準備程序時,向該案承審法官陳稱: 對於新北110簡4961號判決說我竊取65本,而彰化地檢署說 我竊取66本我不爭執等語(見彰院他案院卷第120頁),故 被告事後於本院111年6月6日準備程序時改口稱:沒有偷那 麼多本等語,自難遽信。況經逐一核對被害人廖文琪至彰化 所認領書籍一批之照片(見彰檢偵卷第375頁),其各書籍 之名稱、數量確與附表編號1至58所示書籍資料相符(合計 為65本,惟其中如編號4書籍,係2本書一起封裝,故上揭被 害報告書、認領保領單記載被害人廖文琪於彰化所認領之書 籍數為66本),被告事後空言辯稱:該些經被害人廖文琪



認領之書籍並非其在金石堂樹林店所竊得云云,惟始終未能 具體指出其取得該等書籍之合法來源,故其上開辯解,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五、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5年度 易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45次,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 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 107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檢察官提出之在監 在押紀錄表、矯正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嘉義地院106年度 聲字第149、734、1128號裁定在卷可憑(本院簡上卷第67-1 03頁),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於前案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檢察官並陳稱:被告前案都是竊取書本案件 ,本案又再犯,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依累犯加重其 刑之必要(本院簡上卷第114-115頁),本院衡酌被告前案 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 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 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 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其刑。二、又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 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 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 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 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 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 摘其量刑違法,迭經最高法院著有80年台非字第473號、75 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 4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審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且認被告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為累犯,並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 以正途獲取所需,除有如上述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構成 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108年 至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 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



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自稱因沒錢繳罰金)、 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服務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為刑之量定,顯已詳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並具體說明量刑之理由,亦無逾 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致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其認事用法 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肆、被告上訴意旨稱附表有些書非其竊取,及表示希望能跟金石 堂樹林店談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被告確有於前揭時 間,在金石堂樹林店竊得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經本院認定如 上,被告辯稱附表有些書非其竊取,並非可採;再被告既未 具體指摘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失當之處,且迄至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未陳報其有和金石堂樹林店達成和解之事證, 其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又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 之犯罪所得,業已發還被害人廖文琪,有上述贓物認領保管 單、認領保管單、認領書籍相片(見偵卷第14頁、彰檢偵卷 第371、375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 庸諭知沒收。
陸、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此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當庭告知被告庭期,及不到庭得命拘提之旨 )、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報到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 簡上卷第65、10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 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遭竊書籍名稱 定價 數量 合計 1 漢森初馬訓練法:第一次跑馬拉松就完賽 420元 1本 420元 2 會計帝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壟斷與危機 450元 1本 450元 3 有錢人與你的差距,不只是錢 450元 1本 450元 4 修復你的筋膜線【二合一筋膜按摩套組】 720元 1本 720元 5 教養方程式(聲請書誤載為「休」養方程式,應予更正):你的角色,決定孩子如何出色 480元 1本 480元 6 操弄【劍橋分析事件大揭密】 530元 1本 530元 7 準媽媽心靈解憂書 400元 1本 400元 8 輕鬆當爸媽,孩子更健康 420元 2本 840元 9 把時間當作朋友(暢銷新版) 350元 1本 350元 10 不被認同才與眾不同 420元 1本 420元 11 為什麼要睡覺?睡出健康與學習力、夢出創意的新科學 460元 1本 460元 12 大武山下【繽紛版書封】 480元 1本 480元 13 專為初學者準備的日文課本:跟著王可樂,一次學好基礎日文 449元 1本 449元 14 EXCEL商業智慧分析X樞紐分析X大數據分析工具 560元 2本 1120元 15 氣炸鍋好好玩料理125 380元 1本 380元 16 文茜說世紀典範人物 380元 1本 380元 17 怪物講師教學團隊TOEIC Bridge多益普及單字+文法 449元 1本 449元 18 極簡閱讀:將海量資訊去蕪存菁、化為己用,才是硬道理 360元 1本 360元 19 怪物講師教學團隊TOEIC Bridge多益普及單字+文法 449元 1本 449元 20 人生賽局:我如何學習專注、掌握先機、贏得勝利 370元 1本 370元 21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自信、穩定好性格 420元 1本 420元 22 教室裡的對話練習:當學思達遇見薩提爾 360元 1本 360元 23 薩提爾縱深對話:李崇建學思達夥伴的提問與實踐 380元 1本 380元 24 質感說話課 340元 1本 340元 25 抗老化,你需要大量訓練骨質、神經系統,逆轉老化 450元 1本 450元 26 美國的決斷:台灣人應該知道的美國外交思維與決策 480元 1本 480元 27 不會日文也能玩遍日本【修訂版】 349元 1本 349元 28 瘋狂、恐慌與崩盤 650元 1本 650元 29 發聲什麼事?4堂課找回聲音的力量,完整內在和外在的自己 380元 1本 380元 30 允許自己選擇愛 320元 1本 320元 31 力挺自己的12個練習 380元 1本 380元 32 黑天鵝語錄(全新擴充版) 320元 1本 320元 33 改運之書‧格局篇 420元 1本 420元 34 罪刑海洋 580元 1本 580元 35 第一人稱單數(深夜酒吧限定版) 380元 1本 380元 36 複利效應:6步驟引爆收入、生活和各項成就倍數成長 380元 1本 380元 37 裝潢自己來,我的第一本發包施工計劃書 499元 1本 499元 38 生命數字全書(暢銷25周年全新增訂典藏版) 520元 1本 520元 39 不被認同才與眾不同 420元 1本 420元 40 教養的秘密 399元 3本 1197元 41 咖啡大師美味萃取科學 499元 1本 499元 42 娜媽媽XAroma手工皂精油調香研究室 420元 1本 420元 43 芳療天后Gina給你 全家人的芳香精油治療聖經(聲請書略載為「芳療天后Gina給你」,應予補充) 630元 1本 630元 44 純露,芳療的新趨勢 680元 1本 680元 45 棄貓:關於父親,我想說的事 380元 2本 760元 46 只是想活得漂亮 390元 1本 390元 47 麥克史東阻力訓練全書 980元 2本 1960元 48 療癒情緒的第一本書 799元 1本 799元 49 英文寫作聖經 350元 2本 700元 50 投資人的生存戰役:短線投資經典之作! 460元 1本 460元 51 史上最威!裝潢現場施工全解 550元 1本 550元 52 海奧華預言:第九級星球的九日旅程‧奇幻不思議的真實見聞 400元 1本 400元 53 代謝力UP減醣好好:體重輕鬆瘦,體脂降10%的升級版技巧 360元 1本 360元 54 威士忌的科學 630元 1本 630元 55 王進崑營養學,白髮變黑髮,年輕15歲 380元 1本 380元 56 激痛點按摩全書 750元 1本 750元 57 拒當菜鳥 我的第一本裝潢計劃書【暢銷典藏版】 480元 1本 480元 58 進階希塔療癒:加速連結萬有,徹底改變你的生命! 620元 1本 620元 59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1):夏商周【萌貓漫畫學歷史】 420元 1本 420元 60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2):春秋戰國篇【萌貓漫畫學歷史】 450元 1本 450元 61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3):秦楚兩漢篇【萌貓漫畫學歷史】 450元 1本 450元 62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4):東漢末年篇【萌貓漫畫學歷史】 450元 1本 450元 63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5):亂世三國篇【萌貓漫畫學歷史】 450元 1本 450元 64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6):魏晉南北篇【萌貓漫畫學歷史】 450元 1本 450元 65 如果歷史是一群喵(7):隋唐風雲【萌貓漫畫學歷史】 450元 1本 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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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