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84號
PTDV,111,司促,7584,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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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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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