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560號
PTDV,111,司促,7560,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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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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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