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444號
PTDV,111,司促,7444,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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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明正
債 務 人 吳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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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