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90號
PTDV,111,司促,689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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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債 務 人 吳相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吳相頤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相頤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之戶 籍設於臺北○○○○○○○○○,住所不明,另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其居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所陳,此與首揭條文未合, 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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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