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42號
PTDM,111,簡,342,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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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馥好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馥好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 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其素行、持有毒品之重量、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137公克等情 ,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 年10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8至2 0頁),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所 查獲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 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 1 包(含包裝袋)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⒉檢驗前淨重4.868公克、檢驗後淨重4.859公克。 ⒊Ketamine,純度約64.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44克(純質淨重係檢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2 愷他命 1 包(含包裝袋)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⒉檢驗前淨重4.848公克、檢驗後淨重4.839公克。 ⒊Ketamine,純度約65.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56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3 愷他命 1 包(含包裝袋)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⒉檢驗前淨重4.917公克、檢驗後淨重4.908公克。 ⒊Ketamine,純度約57.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37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652號
  被   告 鍾馥好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邱敬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馥好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仍基於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 月29日16時許,在高雄市○○○路000號「太子酒店」旁路口, 以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含袋毛重共15.6公 克,驗前淨重共14.633公克,驗餘淨重共14.606公克,純質 淨重共9.137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0年10月1日15時30分 許,其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當場扣得上開愷他命3包及 行動電話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馥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上開扣案物可資佐證,又扣案毒品經鑑定認含第三級毒 品成分,總純質淨重達9.137公克等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0月29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各1份及蒐證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3包,係違禁物,又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依該 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應一併視為違禁物,請 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請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冠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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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