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02號
ILDV,111,司聲,10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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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游天池


相 對 人 游正良
游春福
游清助

游朝輝
游萬益
游明鎮
游智苑

游象
游象
游阿正
游正成
游木全


游國
游木池
游天佑
游木桂

游軍吉

游軍偉
游輝庭
游再基
游再新
游芳
游輝奕
游芳
游文達
游文哲
游瑞誠
游鎧陽
游錦寅
游錦卯

上列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心媚

相 對 人 游錦叁

游錦肆


游琇錦
游吳阿合
游象
劉妘
游宏
游純良

游純琴
游輝慶
游輝昌
游輝照
游輝南
李美玉
游金財
游淑珍
游淑芬
游光志

游玉霞
游玉美
游銘豊
游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 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 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 之差額。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 第77條之25、第466條之3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判 決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合先敘明。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表:
編號 共有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本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游正良 18分之1 8,837元 2 游明鎮 36分之1 4,418元 3 游智苑 36分之1 4,418元 4 游金財 18分之1 8,837元 5 游天池 3755分之214 即本件聲請人。 6 游春福 18分之1 8,837元 7 游清助 5792分之77 2,115元 8 游朝輝 5792分之77 2,115元 9 游萬益 5792分之77 2,115元 10 游象鐘 5149分之77 2,379元 11 游象奎 5149分之77 2,379元 12 游阿正 90分之1 1,767元 13 游正成 90分之1 1,767元 14 游木全 45分之1 3,535元 15 游國聰 90分之1 1,767元 16 游木池 9891分之209 3,361元 17 游天佑 9891分之209 3,361元 18 游木桂 9891分之209 3,361元 19 游軍吉 7474分之79 1,681元 20 游軍偉 7474分之79 1,681元 21 游輝庭 5149分之77 2,379元 22 游再基 8293分之508 9,744元 23 游再新 8293分之508 9,744元 24 游芳沂 5217分之26 793元 25 游輝奕 5217分之26 793元 26 游芳韻 5217分之26 793元 27 游文達 2719分之61 3,568元 28 游文哲 2719分之61 3,568元 29 游瑞誠 2719分之61 3,568元 30 游鎧陽 2719分之61 3,568元 31 游淑珍 連帶負擔2173分之97 連帶賠償7,100元 32 游淑芬 33 游光志 34 游玉霞 35 游玉美 36 游銘豊 37 游銘德 38 游錦寅 8692分之97 1,775元 39 游錦卯 8692分之97 1,775元 40 游錦叁 8692分之97 1,775元 41 游錦肆 8692分之97 1,775元 42 游琇錦 5149分之77 2,379元 43 游吳阿合 連帶負擔8213分之737 連帶賠償14,273元 44 游象嘉 45 劉育妘 46 游宏溱 47 游純良 48 游純琴 49 游輝慶 8021分之30 595元 50 游輝昌 8021分之30 595元 51 游輝照 8021分之30 595元 52 游輝南 8021分之30 595元 53 李美玉 3293分之197 9,516元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38,521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政測量費 100,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申請土地謄本規費 1,1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申請戶籍謄本規費 2,295元 由聲請人預納。 閱卷影印費 751元 由聲請人預納。 寄送繕本郵資 8,177元 由聲請人預納。 繕本影印費用 8,037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註:(元以下均4捨5入) 一、本件依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之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判決附表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計159,061元,相對人分別應負擔之金額即依上開附表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 二、綜上,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 如附表「本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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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