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56號
ILDV,111,司促,3656,202207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張惠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