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9號
ILDV,110,建,9,2022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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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03,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
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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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