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73號
ILDM,111,聲,373,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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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李承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廉字
第11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承傳前所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 7年2月入監服刑,嗣於109年7月某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惟聲 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嗣經法務部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 定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執更廉字第112號執行殘刑11月10日在案,然依司法院釋 字第796號解釋意旨,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不分假釋人是否 受殘刑或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 ,使其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 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 執行,於此範圍內,因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日(即109年11 月6日)起失其效力,本件檢察官所核發之111年度執更廉字第 112號執行指揮書,未依該解釋意旨,就聲明異議人之個案審 酌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而有必要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具體情 狀,僅因聲明異議人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即一律依法務部撤銷假釋函文,核發指揮書執行11月 10日之殘刑,難認適法,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有 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云云。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至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得於收受處分 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 效力;受刑人對於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法提起復審而不 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



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108年12月17日修正、109年 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後段、第2項、同法第 134條第1項等另定有明文。倘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 釋撤銷後之殘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原先諭知該 刑事裁判之刑事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上雖無不合,惟此際刑事 法院審查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處分之範圍,應限於該執行之指 揮本身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不及於為其前提之法務部撤 銷假釋處分,以符修正後監獄行刑法劃分審判權之旨,並避免 衍生權限衝突之爭議。
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易字第 2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上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再經 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聲明異議人於107年1月31日入監執行,嗣於109年7月6日假釋 並付保護管束,然聲明異議人因於假釋期間因飲酒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且有1次未依規 定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報到,告誡1次,假釋後動態不佳, 有反覆實施相同犯罪及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之具體情狀,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111年2月21日法矯字第11001118240號函撤銷其假 釋。上揭案件之殘餘刑期11月又10日,即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更廉字第11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受 刑人遂於111年1月28日入監執行殘刑等情,經本院調取該案之 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檢察官於受刑人之假釋經撤銷後, 換發111年度執更廉字11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1月10日, 所為執行之指揮,於法有據,並無違法或不當。㈡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受刑人係針對前述撤銷假釋認有不當而為 爭執,並非就檢察官關於執行上開殘刑之指揮方法有何不當為 異議,惟依前開說明,受刑人對所受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應 依行政爭訟程序謀求救濟(即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並非刑 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查之範圍,是受 刑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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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