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蕭仁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即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附表所示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 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104-ND-0000000-000-ND0000000 3 3,000 104-NX-0000000 1 48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