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416號
SLDV,111,司催,416,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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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卡爾蔡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平達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4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卡爾蔡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4,580,178元 AQ0000000 111年5月31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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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爾蔡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