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1年度,725號
CYDM,111,嘉簡,725,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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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智成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89號
  被   告 陳智成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陳智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8月22日 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92號案件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0 年1月6日15時56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其為 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採集其尿液送驗,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智成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應受尿液採驗 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等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8年8月22日 釋放出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全國施 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輝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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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