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43號
NTDV,111,司催,43,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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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林健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6月20日 927,894元 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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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草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