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3號
NTDM,110,重附民,3,2022072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又瑄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美雲

被 告 王天理



王主文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在押)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