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857號
TCEV,111,中小,2857,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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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857號
原 告 青上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詩吟
被 告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12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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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