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更一字,110年度,6號
SLEV,110,士簡更一,6,2022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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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重盛
吳連發
吳東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榮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永昇

盧映詞
盧財貴

盧志和
(即盧芳裕繼承人暨盧芳裕繼承人蔣素香之繼承人
)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盧志昌
(即盧芳裕繼承人暨盧芳裕繼承人蔣素香之繼承人
)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盧阿清
盧永嵐
盧柱
盧國義

盧康雄
吳正雄
盧錦河 原籍設高雄市三民區凱歌路164巷1弄3

陳慶宗
盧進隆(兼盧芳榮繼承人)

盧芳壽(兼盧芳榮繼承人)


盧彩鳳(兼盧芳榮繼承人)


盧彥儒

盧永燦
盧錦棟

吳福全
盧銘宗

盧弘傑
盧銘煙
盧淑儀

盧淑雯
盧佳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9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4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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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