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75號
KSBA,111,訴,175,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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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代 表 人 宋能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5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 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第43至45頁) 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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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