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交割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986號
KSEV,111,雄簡,986,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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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86號
原 告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訴訟代理人 卓玉萍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張詠婕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原告應於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㈡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居所為彰化縣彰化市,依前揭規定,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主張本院具管轄權之依據
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據)?原告應陳報被告委託原告買賣
股票之契約書、開戶資料等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本院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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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