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272號
KSEV,110,雄簡,2272,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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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黃一揚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
複 代理人 陳緯耀
被 告 蒲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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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