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易字,111年度,6號
FYEM,111,豐易,6,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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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豐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638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豐簡字第2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國生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經告訴人洪美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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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