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98號
KSDV,111,除,19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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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何綺娜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12月1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 年12月3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4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 年 12月13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 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仍無 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6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7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8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9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10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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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