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35號
KSHV,110,重上更一,35,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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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連長之遺產管理人林夙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林怡廷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上 訴 人 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緯耀
相 對 人 李連發(即李金生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

李連成(即李金生之繼承人)


李連春(即李金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信輝
顏甘
李琴
李永和
李信
陳照雄 住○○市○○區○○路00巷0號 李信
男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謝慧珍


吳銘吉

李木隆
李木坤
李武義
李柳月變(即李海長之承受訴訟人)

李海瑞

楊春美
李安三
楊昭明
余靜雯

余靜儀


何品彥
何昭明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 何貴
美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巷00○0號


何貴英


夏曉嵐

薛靜瑜

薛華中


李祈民
李祈信
李正偉



蔣美玲

李進雄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李順發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
薛明俊
薛耀庭
莊金菊
薛伯承
吳黃菊
余碧凰(即余武清之承受訴訟人)

余建松(即余武清之承受訴訟人)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上 一 人 李文忠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李興順之遺產管理人郭清寶律師
視同上訴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相 對 人 李金成
視同上訴
李張進金
余武順

上 一 人 余蘇富華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馬秀英
視同上訴居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上
一 人 李坤芳 住○○市○○○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黃俊榮
視同上訴
李蔡府
李姿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傳
張氏
相 對 人 王品驊 住○○市○○區○○路000○0號 即追加
被告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李健華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即被上
訴人
李健全
李健安
李佳蓉
李健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11年2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0李金成分得位置中編號G之「1704(路)」之記載,應更正為「1712(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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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