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58號
TCHV,110,上易,158,2022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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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鄧漢輝
視同上訴謝李玉英
陳淑花
鄧東源
劉冉妹
陳官雪
陳明哲
陳文裕
陳淑芬
鄧婉儀(兼鄧張巡之繼承人)

文進(兼鄧張巡之繼承人)

鄧健宏(兼鄧張巡之繼承人)

鄧美蘭(兼鄧張巡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視同上訴鄧恩
鄧昊
邱春燕
鄧紹緯
鄧文堅
鄧聿庭


鄧淑雯
褚培怡
王鄧罔
史毓
史吏峰
史淳儒
史麗君

史曉蕙

王秀蘭

史彥
史俊明
史靜怡
史素吝
鄧東裕
家正
鄧美月
鄧匯馨(即鄧莉燕)

鄧美娟
陳啓東

陳啓榮
陳啓恩
陳呅
陳美蘭
鄧秀花
鄧曾秋妹
鄧昕倫
鄧玉玫
鄧允禎
鄧友銓
鄧月菱
鄧中豪
鄧秀琴
鄧秀英
劉侑修
劉貴菁
劉韋呈
吳寬發
吳紹衍

吳紹歆
吳紹文
吳寬輝

吳寬嶺
吳寬程
寬裕

邱賴霧
賴有珀


王義子
蔡奇叡(即蔡景年)

蔡秀卿

蔡瓊
蔡瓊
蔡秀娥

陳蔡秀圓
蔡宗成
蔡惠美

蔡茂憲
蔡茂和

彩雲
陳振田
陳振標
陳虹杏
陳柔穎
許美雲
董金坤
育誠
仲梅
董梅芳
炎龍
懿瑩
姿秀(即董錦銀)

錦珠
錦玉
李秋漢(兼李清井之繼承人)

李錦源(兼李清井之繼承人)

李耿和(兼李清井之繼承人)

李秀真(兼李清井之繼承人)

謝陳專
陳招君
陳王雲
陳俊明
陳俊鑫
陳俊閔
陳春貴

陳春螺
陳麗珠
謝盧沈(即謝阿忠之繼承人)

謝志寬(即謝阿忠之繼承人)

謝素(即謝阿忠之繼承人)

謝素靜(即謝阿忠之繼承人)

謝素圓(即謝阿忠之繼承人)

謝秋淑(即謝阿忠之繼承人)

鄧明崇
鄧同發
李英

李添福
李立華(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治華(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國菘(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淑華(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淑芳(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國雄(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淑妮(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文傑(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李淑韻(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明偉(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廖玉珍(即李蔡嬌珠之繼承人)

張燕子(即陳文賢之繼承人)

陳清原(即陳文賢之繼承人)

黃陳春枝(即陳文賢之繼承人)

陳清河(即陳文賢之繼承人)

陳春霞(即陳文賢之繼承人)

陳科朋(即陳廖敏華之繼承人)

陳淑眉(即陳廖敏華之繼承人)

陳科達(即陳廖敏華之繼承人)

林明淵(即林史煥之繼承人)

林明導(即林史煥之繼承人)

黃林明女(即林史煥之繼承人)

林明正(即林史煥之繼承人)

林明仁(即林史煥之繼承人)

林明月(即林史煥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D、附表三編號4中關於「蔡秀蛾」記載,應更正為「蔡秀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D、 附表三編號4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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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