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222號
TCHM,110,重附民,222,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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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陳坤泰
陳碧
張丞良
劉秀英
呂宗螢
邱明麗
黃若喬
林士芸
劉秀珍
葉建均
黃嫊媜
陳鎂
楊玉滿
譚蘭琪
黃美玉
吳錦
蔡碧連
王麗娜
許雅惠
紀朝親
陳愛錦
呂明仁
朱瓊樺
林同興
王尚蔚
蔡純真
曾雅鳳
李建忠
李泳宜
李泳寬
邱惠美
鄭榮銘
王敬群
屈俊卉
王瑞蘭
錢訓迪
顏莊素珍
顏清山
曾彩珠
趙歐秀花
王麗卿
許蕊
許震宏
許明騰
王黃桂
江羿鋐江王美香之繼承人)
李濡辰
李南葳
黃翠
阮氏陽
郭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原 告 江岳盈江王美香之繼承人)
江璧君江王美香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尚德
王珍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尚德、王珍珍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依其2人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尚德、王珍珍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判決被告2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亦經本院判決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10年度金上訴 字第263號)。依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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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