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8號
ULDV,111,補,138,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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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沈阿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
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設
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之抵
押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16分之1、16分之1、16分之1;而本
件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409,122元【計算式:(6,101.33㎡634元
1/16)+〔(2,910.09㎡+437.04㎡)800元1/16〕=409,122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
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09,1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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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