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8號
ULDV,111,補,138,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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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沈阿蔥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起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7 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簽名或蓋章,於法自有未合 。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並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經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於法定格式之委任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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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