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2號
MLDV,111,訴,222,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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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徐洪振
徐興良
徐傳相
徐傳煌
徐傳仙
徐海泉
徐傳漢
徐金本
徐仁君
徐傳能

徐進榮
勝松
徐煥
徐慶松
徐東華
徐濶權
徐傳俊
徐國松

徐姚幼美
徐曼莉

林靜妹
徐威邦

徐高丘

徐炎煌
徐錦堂
徐勝貴
林月瑞
徐崧珉

徐勲章

徐傳雄

徐國財

徐弘騏

徐文惠

徐秋惠

徐麗松

徐義鈞

徐念

徐乙毓

徐維
徐珠銀
徐德松

徐銧垣
徐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2項情形,原 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 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 ,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稱地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 當事人,始為當事人適格。惟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徐勝 貴、徐傳漢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26日、110年11月4日即起 訴前已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另依 原告所提系爭土地謄本另註記徐洪振(132地號共有人)、 徐興良(系爭土地共有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列冊管理, 足見渠等亦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自應將前開共有人徐勝 貴、徐傳漢、徐洪振、徐興良等人之繼承人列為被告始為 當事人適格。而本院前於111年4月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47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系爭土地共有 人相關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內容,該裁定於111年5月9日送達,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追加前開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姓 名暨追加渠等繼承人為被告,則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 之訴,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其訴顯無理由,爰依首開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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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