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87號
MLDM,111,交易,187,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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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萍


朱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47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111年
度苗交簡字第25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玉萍於民國109年9月7 日1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誤載為NHU-1019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頭份市興隆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行經該路段與育才街口處,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竟疏未注意 及此,貿然逕自外側車道左轉育才街行駛,適被告朱惠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其同向左後方駛來 ,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兩車 發生碰撞,致被告黃玉萍受有左恥骨骨折、左肩挫傷、左手 肘、左手及左膝擦傷等傷害;被告朱惠鳳則受有左前胸挫傷 併肋骨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會陰部化學性灼傷、左顴部 挫擦傷、左膝前十字韌斷裂合併內側半月板破裂等傷害。因 認被告黃玉萍朱惠鳳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 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黃玉萍朱惠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玉萍朱惠鳳於111年6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2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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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